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
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
民用建筑使用性的第二层次鉴定评级,应按地基基础、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,并分别按本章第8.2节至8.4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。
当仅要求某个子单元的使用性进行鉴定时,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,也应进行检查,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。
当需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对被鉴定结构进行验算时,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基本数据,应符合本标准第6.1.4条的要求。
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
民用建筑使用性的第二层次鉴定评级,应按地基基础、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,并分别按本章第8.2节至8.4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。
当仅要求某个子单元的使用性进行鉴定时,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,也应进行检查,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。
当需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对被鉴定结构进行验算时,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基本数据,应符合本标准第6.1.4条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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